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大連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1、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并且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這其中包括被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解除勞動合同等情況;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
1、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一寸證件照兩張);2、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3、失業保險申領登記表(由所在單位提供);4、《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提示:失業人員需要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一)用人單位從職工失業之日起3日內,為職工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自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報市就業管理中心審核登記部進行檔案審核和失業人員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審核。
(二)職工自失業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保險待遇申領登記,失業保險金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逾期未登記的,視為放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①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兩張二寸照片到戶籍所在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恢復失業登記辦理《就業失業登記證》。
②本人持《戶口簿》、《身份證》、《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大連銀行卡到戶籍所在區失業保險科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