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又被稱為失業保險金,在職工失業之后領取的,主要用來保障用戶在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失業保險金領取的條件,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1】要求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比如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被用人單位辭退或除名等情況的;
【3】在失業之后已經進行了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的。
只有同時符合這些條件,參保人才可以在失業之后領取到相應的失業保險金。一般情況下領取失業保險金只要完成了相應的失業登記,屆時失業保險金是會打入到參保人的銀行卡賬戶的。申領成功的次月,失業保險金發放至失業人員社會保障卡金融賬戶,因此用戶需要及時對社保卡的金融賬戶進行激活。
失業金需要到當地社保局申請,申請用過后,社保機構會將失業金定時發放到社保卡或者指定的銀行卡,如需現金,參保人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即可,如蘇州銀行,中國銀行或者當地的銀行等。
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攜帶以下證明材料:
1、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和一寸證件照兩張);
2、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
1、失業人員持本人本人證明以及原單位開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登記表》等材料自60日內到市失業保險管理處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登記;
2、市失業保險管理處根據個人繳費記錄情況,核定失業保險待遇、標準、期限等;
3、將審核結果通知失業人員,發放《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
4、失業人員持《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登記證明書》到指定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領手續和求職登記手續,參加就業培訓;
5、失業人員按月進行領取失業保險金登記;
6、失業人員每月持卡到指定銀行領取失業保險金。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人社部令第13號)第十三條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下列情形: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