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金,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一種臨時補償,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杭州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最新規定,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1)《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原件;
(2)社會保障卡原件或身份證原件;
(3)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4)軍齡、工齡等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材料原件(非必要,有軍齡、工齡等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的需提供)。
①累計繳費時間不滿一年的 ,不領取失業保險金;
②累計繳費時間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每滿六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三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按照六個月計算;
③累計繳費時間五年以上的部分,每滿八個月領取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余數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按照八個月計算;但是,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如果按同等的失業保險參保繳費年限來計算,按新的失業保險金核算方法將可能增加部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1、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
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