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合同規定的內容是否與面試時告知的內容一致,不一致的,可以拒簽簽訂;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
5.無過失性辭退;
6.經濟性裁員。
1.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主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確定:
(1)勞動者有權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從而解除勞動合同。
(2)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則只需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便可解除勞動合同。
2.當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列情形時,用人單位有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由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決定,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兩種。解除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與終止勞動合同引起的法律后果大致相同。
1、法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出現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在法定解除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可以不與另一方當事人協商,也無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就可依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合同。
2、約定解除是指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經沒有必要時,與另一方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與法定解除不同的是,約定解除不能由一方自主決定,而必須是雙方的行為,其解除的條件不一定是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出現,只要當事人雙方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基礎上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
2、勞動者提前30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3、出現了法定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