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可以隨便簽嗎,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簽勞動合同不能隨便簽,勞動合同簽訂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若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反饋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法》用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勞動合同文本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一年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沒簽勞動合同可以上班,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補簽勞動合同,并且即使第一年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應當給勞動者發放工資,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再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應當以兩倍的形式發放。第二年補簽完勞動合同后,便可回到正常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是可以隨時辭職的。企業與員工沒有簽訂合同的話,企業與員工之間則并沒有形成勞動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