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后自然終止,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可重新訂立勞動合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勞動合同續簽年限,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勞動合同的續簽年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確定,可以是一年、兩年或者三年;但如果雙方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的合同,而勞動者無過錯也勝任其工作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簽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2、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了解員工意向。先征求員工意見是否續簽,協商續簽合同事宜,避免不續簽的補償金;
3、協商續簽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4、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后,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5、可以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統一操作,避免漏簽、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勞動合同到期續簽無需提前特定時間通知。
根據法律規定,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續簽都是可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并在期滿前辦理續訂手續。
1.如果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續訂手續,而勞動者繼續在該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則視為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2.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到期公司不續簽應提前通知的條款,則按照約定執行;若無約定,法律并未規定必須提前通知。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