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工資的計算標準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或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計算,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于產假工資的規定,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1、根據我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因此,我國基礎產假期為98天,但計劃生育法規定,對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新計生條例中都對產假天數有所延長,其中,山西、安徽、江西、寧夏增加可多休60天,即產假時間共158天。
2、女職工休產假,參加生育保險的,依法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支付工資
1.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領取。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2.產前假,工資按八成領取。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于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準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3.產假,領生育津貼。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
4.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產假工資的發放需要根據各個單位的具體情況來計算,一般標準以下:
(一)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二)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產假期間也是有工資的,一般是按照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然后再扣除社保中個人繳費的費用,就是發給休產假的女性的工資了,比如你在休產假,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是2000元一個月,個人繳納社保一個月400,那么產假期間每個月到手是1600元。
同時符合生育津貼領取條件的,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發放生育津貼。但是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不重復發放,參保人員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期間,用人單位不再發放工資。
休產假期間工資會按月發,至于生育津貼什么時候發,是看當地的規定了,在休產假期間,可以把相關的材料給公司,然后公司再給你申請生育津貼,大部分人是在產假休完之后再領取生育津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