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以下是小編整理的休產假期間工資怎么算,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一、產前假工資規定
女職工懷孕七個月以上(按28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請長病假女職工不享受產前假。這兩個半月的產前假只能按預產期在產假前執行。至于女職工請產前假期間的工資按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二、產假工資規定(產期)
產假,“工資”應全拿。女職工產假期間一般不從單位領工資,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貼,有多長產假,就領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貼。(一)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的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二)從業生育女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本市企業職工月最低工資標準乘以本人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期限計發。
三、哺乳假工資規定(哺乳期)
女職工生育后,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準,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這六個半月哺乳假期間的工資與產前假工資一樣,不得低于其原工資性收入的80%。這里所稱原工資性收入指女職工請產前假或請產假前正常出勤月,企業根據國家和本市的規定以及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報酬,即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全部工資收入。
國家法律規定對于女職工懷孕期間因生育離開工作崗位,給予的生活費用叫做生育津貼。我國生育津貼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標準分兩種情況:
一是,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支付標準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
二是,在沒有開展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地區,生育津貼由本企業或單位支付,標準為女職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資和物價補貼,期限一般為98天。部分地區對晚婚、晚育的職業婦女實行適當延長生育津貼支付期限的鼓勵政策。產假包括: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
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女性職工在懷孕之后,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女性職工,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也就是說,產假工資必須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進行支付,而原職工原工資標準是指休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
產假期間工資指的是女性職工在懷孕期間可以享受到的工資待遇,也是就業單位必須要給予的工資。而且生育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簡單來說,生育保險是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在產假期間,我們的社保費用也是按正常繳納的方式進行繳費,也就是公司和個人承擔相應的比例。
按照我國社會保險法和勞動法相關方面的規定,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職工的工資中代扣代繳。
而女職工在產假期間與單位繼續存在勞動關系,因此用人單位和職工本人必須按照規定繼續繳存社會保險費。但因產假期間女職工領取的是生育津貼,用人單位無權代扣個人繳費部分,只能先行墊付或者按月代收職工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對于單位墊付個人社險費用部分,職工應當返還。
但如果在產假期間,我們的合同到期了,這種情況下,社保費用該怎么處理呢?其實在勞動法中也是有相關規定的,在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這段時間內,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所以說,即使勞動合同到期了,也是會自動地續到產假結束。
所以說,我們不用過于擔心,在產假期間,該交的社保、該發的工資,公司都需要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