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如果是非全日制的用工形式的話,可以隨時提出離職,不用考慮時間的因素。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臨時工工資最低標準,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1、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水平在經濟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國家對工資總量實行宏觀調控。
2、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3、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抱國務院備案。
4、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
(1)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5、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6、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1)按月正常發放工資的,“是否雇員”選擇“是”,填寫正常工資薪金報表;
(2)不按月發放工資或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雇員”選擇“否”,填寫勞務報酬報表。
這是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主要區分口徑。既然如此,所謂臨時工“工資”,其實屬于勞務報酬,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用于管理的臨時工的費用,記入管理費用---工資(或勞務費)
2、用于銷售的臨時工的費用,記入銷售費用---工資(或勞務費)
3、用于車間生產的臨時工的費用,記入生產成本(或制造費用)---工資(或勞務費)
4、用于在建工程的臨時工的費用,記入在建工程---工資(或勞務費)
1、無正當理由不得隨意克扣臨時工工資
臨時工的工資也是其付出辛苦勞動的一種回報,因此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是不可以隨意克扣臨時工的工資的,同正式員工一樣,用人單位應當足額發放臨時工工資。
2、建立勞動關系的臨時工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既是對勞動者的一種約束,同時也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護。臨時工的工作期限可能會較短,但是也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來確定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發生糾紛時沒有合理依據。
3、不得隨意與臨時工解除勞動關系
用人單位不與臨時工簽訂勞動合同,這對臨時工權益的保護存在很大的風險。簽訂勞動合同后,除非出現合同中約定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情況出現,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與臨時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合同簽訂后,一方違約提前解除合同的,應該承擔違約的賠償責任。
4、有勞動合同性質的臨時工受《勞動法》的保護
臨時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后,同正式工一樣,如遇到用人單位不發放工資或不支付加班費等合理費用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