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工資的標準一般是按照正式工資的80%計算的。作為用人單位,應該與實習生簽訂實習協議,或與實習生、實習生所在的學校簽訂三方協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實習生的工資標準,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1、一般是工作的那個崗位的正式工資的80%;
2、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具體的工資數額要看工作崗位和所在地區,沒法一概而論。
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的同時,實習單位支付給實習生勞動報酬,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傷害是否屬于工傷,在理論與實踐中一直存在爭議。筆者認為,實習生在實習單位工作雖然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卻是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即實習生愿意到實習單位實習,遵守實習單位的規章,并付出了勞動;實習單位則為實習生提供實習工作的條件,并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
在這種情況下,實習生已履行了勞動義務并享有勞動報酬,可視為雙方當事人具有事實勞動關系。國務院于2003年4月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指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1、身份不同處于試用期中的自然人一方只能是勞動者;而處于實習期間的自然人一方是在校學生。
2、目的不同在試用期間,主要體現用人單位目的,即為了得到滿足需要的人力資源;在實習期間,對于實習學生所在的單位來講,學生的實習活動,和勞動者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相同或相似之處,但在目的上有本質的不同,學生實習活動主要體現的是學校與學生的共同目的,為了提高實習學生的自身素質。
3、關系不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包括在試用期的權利義務關系由勞動法及其相關規定進行規范,如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1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3年以內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4、合同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超過規定期限的,勞動者可以要求變更相應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者要求用人單位對超過的期限,按照非試用期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而在實習期間,學生與所在的實習單位成立勞動關系,因此受勞動法調整。
5、權利義務試用期的當事人雙方存在著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承擔無過錯責任,與勞動者共同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義務,向勞動者支付的工資報酬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學生實習所在的單位對于實習學生,不承擔無過錯責任,不須執行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