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等有關規定,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職工的病假假期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勞動者請病假一天的,如果勞動者能夠提供醫院的住院證明和診斷證明的,用人單位是不能克扣其病假期間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無故克扣其病假期間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被克扣的病假工資。
用人單位克扣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投訴該單位。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具體標準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自主確定。如果用人單位所在省市對病假工資支付標準有規定的,用人單位制定具體支付標準的時候應當從其規定。
1、病假工資的基數按照以下三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2)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此外,按以上三個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2、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按照以下方式確定: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
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
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
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
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
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
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系數確定后,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
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計算系數×病假天數。
沒有特殊要求,請病假一天是可以不扣工資的,計算員工病假工資時有三個原則,首先如果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執行;其次,如果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可以由員工和單位協商決定;最后若員工和單位協商不通,單位給的工資不能低于本崗位工資的70%。
____________部:
我因感冒發高燒,需要輸液,故于____年____月____日請假一天,請批準,謝謝!
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病假和事假是不一樣的,我國《勞動法》及法規對事假工資無具體規定,對病假工資在勞動部《關于貫徹《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數扣除相應的日工資,即:月工資÷21.75×事假天數=應扣除的事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