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第四條
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病假請多久沒有年假,具體情況如下:
1.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2.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3.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找法網提醒您,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員工因病請假是可以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標準來享受工資待遇的,在醫療期的限制范圍內是可以享受到工資的,如果超出了醫療期,那么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算,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1、如果是工傷的話建議申請工傷鑒定然后按照工傷待遇享受;
2、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80%;
3、工傷的待遇要比病假的待遇高,所以單位不想麻煩只想簡單支付病假工資。
區別在于停工留薪待遇方面,和醫療費報銷方面。工傷期間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停工留薪期間,享受原工資待遇不變。病假醫療期間,醫療費由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比工傷醫療費報銷少。病假停工留薪期,按照傷者職工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時間,享受不同的病假工資,但最多達到百分之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