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根據職工在公司的在職時間,根據醫院出具的病假條,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個月的病假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對員工來說,只要病假期間的工資低于正常上班的基本工資,那就是被扣掉工資了,但什么時候會生病這是我們無法預知的,有些員工可能工作時間還不滿一、兩個月就生病了,哪怕就是請了一天的病假,這一天的工資就是基本工資的60%,病假工資要因人而異。
第一、短期病假的工資計算基數
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于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現行標準635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連續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休假工資)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兩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60%;
(2)連續工齡滿兩年不滿四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70%;
(3)連續工齡滿四年不滿六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80%;
(4)連續工齡滿六年不滿八年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90%;
(5)連續工齡滿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資為本人工資的100%。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病假工資(又稱疾病救濟費)也是按照連續工齡分別確定的:
(1)連續工齡不滿一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40%;
(2)連續工齡滿一年不滿三年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50%;
(3)連續工齡滿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濟費為本人工資的60%。
上述提及的本人工資均指按《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規定的原則所確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
第三、病假工資的計算公式
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
第四、病假天數的確定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休假日數應按實際休假日數計算,連續休假期內含有休息日、節假日的應予剔除。而以上公式中提到的計薪日概念,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1、企業支付職工的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不得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現行標準為每月508元)。
2、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不包括應由職工個人繳交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3、病假待遇低于本企業月平均工資40%的,應補足到本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企業月平均工資的40%低于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應補足到當年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80%。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專家指出,這個醫療期,將作為確定待遇的依據,同時,企業不能在醫療期內辭退員工。
所以職工請病假的,用人單位既不能以此作為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同時還要支付該職工相應的工資。
對于員工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各地規定各有所不同,此處僅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局關于加強企業職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職工疾病休假期間生活的通知》(滬勞保發[95]83號)、《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本市企業職工疾病休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最低標準的通知》(滬勞保保發[2000]14號)、《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通知》(滬勞保綜發[2003]2號)等相關法規政策的規定,企業在醫療期內應給予員工的病假待遇如下: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的70%計發;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其中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