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順產:
順產98+80=178天(男方享受15日陪產假)。
二、難產:
難產98+30+80=208天。
三、生育多胞胎:
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說明:這里的多胞胎指的是一次多胎的情況,并不是第二胎、第三胎的意思)。
四、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
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
五、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
享受42天產假。
六、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
享受75天產假。
產假勞動法規定98天休息。
1.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剖腹產假跟難產假不一樣,剖腹產是98天產假,難產假是113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應支付產假期間的社保費是由個人繳費部分由個人承擔,單位繳費部分由單位承擔。如果產假期間領取生育津貼的,單位無錢克扣個人繳費部分,此時勞動者應把個人部分交給單位。但是,單位繳費部分,勞動者無需承擔。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不放產假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適用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