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產假。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浙江省產假最新規定,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1. 生育一孩的,女方可以享受158天的產假。
2. 生育二孩和三孩的,女方可以享受188天的產假。
3. 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護理假。
4. 在子女三周歲內,夫妻雙方每年各享受10天的育兒假。
5. 對于獨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滿60周歲的情況,每年可以享受5天的獨生子女陪護父母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因此產前15天不能按照產前假支付工資,而應該按照產假標準支付工資。
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如果生育津貼高于或者等于女職工的平均工資的,則女職工只能拿到生育津貼,生育津貼和工資不能同時得到。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女職工平均工資的,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補足。
產假可以提前十五天申請。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請產假需要提供的資料:
(一)判定性質的屬性的資料:結婚證、生育證或者準生證。
(二)判定假期時間的資料:所有圍繞生育前后的醫學證明。包括產檢、生育、出生證、終止妊娠和醫生休息建議書等。
(三)其他可能要提供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體檢證明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