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工人累計工作已到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到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到20年的,年休假15天。
《公職分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工人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限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后不夠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限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天)×工人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一)員工全年事假累計20天以上,所在單位不扣工資和事假累計兩個月及以上,單位扣發工資的;
(二)累計曠工30天及以上的:
(三)累計工作滿一年不滿10年的員工,全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六)復原軍人。新招工人和自謀職業回原單位工作的,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的,不享受年休假。
年休假是根據工齡計算的,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
1、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可享有5天年假;
2、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可享有10天年假;
3、連續工作已滿20年的,可享有15天年假。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制度可規定,每一公歷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為年休假計算周期,當年年休假當年一次性或分期休完,不可跨年度累計計算,休假時間和次數由公司決定,員工的申請可以作為公司決定的參考。帶薪年休假于每年12月31日清零,從下年度1月1日起重新計算,未休完、并且未轉移跨年度休假、也未申請放棄年休假的,未休完的年休假將于當年度計發加班費。若有特殊情況,員工可書面申請跨年度休年休假,但最遲應于下一年度的春節前全部休完。員工因個人原因不愿意休年休假的,可書面提出申請,且公司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