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若干規定》
第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到其所在地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繳費單位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填寫社會保險登記表,出示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以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繳費單位申請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書。
繳費單位依法終止或者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注銷或者變更手續。
繳費單位在辦理注銷手續時,應當結清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利息、滯納金和罰款。
第九條 繳費單位應當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本月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后,以貨幣形式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定期對繳費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進行稽核。
第十條 繳費單位不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補繳,并繳納相應的利息;逾期仍不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利息按照補繳之日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公司不給職工繳納社保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責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還沒有改正的,會對用人單位處以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到三倍之間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到三千元之間的罰款。如果單位沒有按時足額的繳納社保的,社保征收機構會責令單位在一定期限內繳納或者是補繳社會保險費。
公司繳納社保需要的資料:
1.營業執照、批準成立證件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4.社會保險登記表(可在窗口領取需加蓋單位公章)。
公司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最低標準就是當地社平工資的60%。具體數量根據職工的工資水平發生變化:
1.職工工資收入高于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1.首先在社保卡正面會看到英文字母后加數字,就是社保卡號;
2.在社保卡中間顯眼位置有一連串的18位數字,這是銀行賬戶;
3.還有一組數字你可以看到那是你的身份證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