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因患病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1)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
1.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5年以上的為6個月。
(2)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
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受傷醫療期根據職工在公司的在職時間,根據醫院出具的病假條,可以享有三到二十四個月的病假醫療期。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對員工來說,只要病假期間的工資低于正常上班的基本工資,那就是被扣掉工資了,但什么時候會生病這是我們無法預知的,有些員工可能工作時間還不滿一、兩個月就生病了,哪怕就是請了一天的病假,這一天的工資就是基本工資的60%,病假工資要因人而異。
對于員工的病假申請,企業須遵循相關的法規規定進行處理。??勞動部、國務院經濟貿易辦公室、衛生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華全國總工會聯合下發的勞險字[1992]14號《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規定:“對于醫院開具的傷病診斷證明建議傷病職工休息的,企業經與醫院醫務部核實情況后要嚴格審批。”??《關于加強企業傷病長休職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職工因傷病需要休假的,應憑企業醫療機構或指定醫療機構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并由企業審核批準。由于員工擁有身體健康權,在其確實患病的情況下享有休病假的權利,因此,只要員工有醫保定點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用人單位就應該允許員工休病假。由于社會和法律對員工的傾斜保護,及獲得治療權、休息休假權是員工的基本權利。如輕易拒絕員工的病假申請,恐將導致企業面臨嚴重的法律和道德風險。??所以,在實務當中,一般員工只要提供了基本的病假材料,企業就得批準員工的病假申請。對于情況緊急和情況特殊的,病假材料的提交可予以暫緩。
因病醫療期滿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方式: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醫療期滿后,勞動者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后,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依據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一年,用人單位應當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單位還應發給勞動者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其中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月的月平均工資,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照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如果單位不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照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