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是指員工因身體原因無法正常工作而向公司請假的情況。這是員工在面對患病、受傷等意外情況時享有的權利。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職工病假待遇標準,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六個月以內連續工齡不滿二年 60% 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六個月以上,其救濟費低于該企業平均工資的40%,應按平均工資40%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和6個月內的病假工資。 詳見勞保條例第十三條、十八條。半日工作、半日休息、兩個半天折合一天計算。超過六個月病假工齡不算,回企業工作前后工齡合并計算。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連續工齡已滿二年不滿四年 70%
連續工齡已滿四年不滿六年 80%
連續工齡已滿六年不滿八年 90%
連續工齡已滿八年及八年以上 100%
六個月以上 連續工齡不滿一年 40%
連續工齡已滿一年不滿三年 50%
連續工齡已滿三年及三年以上 60%
每個人不能超過的病假天數是不同的,一般病假時間有如下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1、病假工資是由病假工資基數和病假工資系數兩部分構成。由于員工在病假期間往往不能提供正常的勞動,因此,病假工資待遇理應低于正常的工資水平,但這并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制定病假工資標準,法律對此有詳細的規定。
其實,現行法律也正是通過對病假工資基數和系數計算標準的界定將病假待遇打了兩次折扣,使其低于正常工資待遇。
2、病假期間工資計算基準為:所有月薪職工以月薪為計算基準,所有計件職工則以其過去三個月的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但職工所發的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如果低于此標準的,則以當地最低工資的80%計發病假工資。
1、職工的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等。但是員工在請病假時,要出具正規醫療機構的醫師開具的疾病診斷證明。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醫療期的長短有法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