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警、協警、輔警 傻傻分不清楚?輔警可以參加政法招警的嗎?小編整理了招警、協警、輔警的區別,希望可以幫助大家!
A1:協警的定位是“輔助”警力,屬于專業的群防群治隊伍,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在機構性質上,雖然協警隊伍屬于財政補助性事業單位,但它不是一級授權聯防隊。協警必須在在編民警的帶領下開展各項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職權才能完成的任務時,只能由在編民警完成,協警僅起輔助作用。從法理上講,協警擁有的只是權利而非權力,此權利與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沒有差別。在執法權限的規定上,協警制度并沒有突破聯防隊(工糾隊)的規定。
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主要用于社會聯防巡邏,功能與配備介于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輔警主要來源于本地市民,義務輔警,是市民利用業余時間參與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種是半專業的輔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為一種新的職業。
A2:招警一般是指招錄人民警察,具有公務員的身份。與輔警、協警不是同一概念,他們之間的關系有點類似于醫院里醫生與護士的關系。輔警與協警是一樣性質的,是輔助人民警察開展一些非執法類的警務活動的,是不具備執法權的。
招警考試有兩種:一種是本省的招警考試;另一種就是政法干警體制改革培養,這是一種定向培養,就是考了這個公安部門,但是還需要讀兩年書,在學校通過考試合格,拿到專科或本科畢業證才能正式錄用為警察。
地方公務員考試是指:地方各級黨政機關,社團等為招錄機關工作人員和國家公務員而組織進行的各級地方性考試。
筆試和面試時間由招考部門自行確定通知,除了對一些技能有特殊要求的大部分不要求專業科目考試,公共科目筆試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驗》和《申論》兩科 。
招警考試:通過規模龐大的公務員考試招考,警力得到快速補充,警隊人數飛速增多,但這2年的招考后,政法編制里基本上已經達到或者即將滿員。而且這種快速補充方法只能應急,畢竟在編制達到滿員后,每年所需新警的數量將大大縮小。
政法干警:目前的社會大環境對警察的專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所謂的專業警察),單純的警察學歷教育無法滿足基層公安工作的需求,所以就需要更多的“既通業務、又有專業”的復合型人才,由此,具有各種專業學歷、又有警校學歷的政法干警改制生就成了必然。
招警考試:相對而言比較寬松,具備相應的學歷、合適的年齡、合格的身體素質即可報考,這里絕大多數沒有應屆、歷屆生的要求,學歷上也很寬廣,只要是國家承認學歷的就可。
政法干警:相對較高,除了面向退役軍人的部分學歷要求高中,其他很多要求必須是應屆普通高校畢業生的身份和學歷。
招警考試:一年的試用期后,通過崗位實習和4個月的初任培訓后即具備正式干警身份。
政法干警:需再次進入校園通過2年正式的學歷教育形式,獲取所必須的學歷以及學位證書并參加相應的崗位實習,畢業后進入培養單位方可具備正式干警身份,也有一年的試用期。
招警考試:從報道之日起即計算工資,培訓期間工資也正常發放。
政法干警:在校期間不具備公務員身份,只發放生活費用。??茖哟?00,本科600,研究生700。
5、展望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隨著編制的滿員和警察要求的提高,大勢所趨之下政法干警將是未來警力補充的主要形式和來源。公務員考試可能將逐漸減少招警數量,除非某些急需的特殊警種可能仍會通過公務員招考的方式來補充外,其他普通的職位的警種必定會通過政法干警的成為招警的主力。
招警,屬于公務員類考試的一種,通過招警考試錄取后是公務員,享受公務員待遇。招警考試有兩種:一種是本省的招警考試;另一種就是政法干警體制改革培養,這是一種定向培養,就是考了這個公安部門,但是還需要讀兩年書,在學校通過考試合格,拿到專科或本科畢業證才能正式錄用為警察。被錄用的大中專畢業生,試用期1年,試用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試用期滿后,由用人單位進行綜合考核,合格的按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管理權限和有關規定辦理任職手續,不合格的取消國家公務員(人民警察)錄用資格,由戶口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推薦就業或自主擇業。
輔警,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主要用于社會聯防巡邏,功能與配備介于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輔警主要來源于本地市民,義務輔警,是市民利用業余時間參與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種是半專業的輔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為一種新的職業。
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主要用于社會聯防巡邏,功能與配備介于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如可在巡邏中盤問有關嫌疑人,可檢查市民的身份證等。同時,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
輔警主要來源于本地市民,部分來自有志于警務工作的外來人口。輔警分兩種管理:一種是義務輔警,是市民利用業余時間參與社會治安防控工作;另一種是半專業的輔警,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為一種新的職業。
輔警,輔警隊伍是一支由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和管理的隊伍,協助民警執法、維持公共安全,功能與配備介于現在的保安與正規警察之間,賦予基本的執法權,輔警會配備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輔警主要來源于本地市民,采用合同制的形式使輔警成為一種新的職業。警務輔助人員簡稱輔警,警務輔助人員是公安機關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是公安機關破解任務繁重與警力緊張矛盾的現實選擇,在協助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深入,輔警的管理已經納入公安機關重點研究課題和改革內容。
目前關于輔警沒有國家層面的立法,但多數地方法規和規章將輔警權限和職責歸納為: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揮和監督下,按照相應崗位輔助履行下列職責:
(一)治安巡邏檢查、卡口值守、接處警、維持大型公共活動以及突發案(事)件現場秩序、現行違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糾紛調解、治安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二)疏導交通,勸阻、查糾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秩序,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警務活動;
(三)社區管理、特種行業管理、養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動;
(四)信息采集、數據統計、文字記錄等警務活動;
(五)專業技術、后勤等警務保障活動;
(六)公安機關確認的其他輔助性警務活動。
第一條
為規范輔警隊員著裝行為,樹立輔警隊伍的良好形象,參照《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制定本
規定。
第二條
輔警隊員(以下稱“輔警”)著裝,是指按規定穿著全市統一的輔警制式服裝。
第三條
在崗在職的輔警,在工作、執勤時必須著裝,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
1、執行巡邏、守候任務不宜著裝的;
2、女輔警懷孕后體型發生明顯變化的;
3、其他不宜著裝的情形。
第四條
輔警非因公外出、旅游和下班后不應著裝。因違法違紀正在接受審查或者停職期間不得著裝。
第五條
輔警著裝時,不得夏、冬服裝混穿。參加重要慶典、集會等活動時應當著整潔的制服。
第六條
在辦公區內可以不戴制式帽。在室內應將脫下的制式帽子掛在相應的掛帽處,帽徽朝下,參加會議時,應將制式帽子放置在桌子左前方,帽徽朝向自己。
第七條
輔警著裝時,不得佩戴其它與輔警身份或執行勤務無關的標志。執勤期間腰間不得佩戴鑰匙、手機等有礙執行勤務的掛飾附件。
第八條
輔警著裝執行勤務時,必須在上衣左胸側佩帶輔警支隊統一制發的輔警《上崗證》。
第九條
輔警著裝時,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2、不得穿拖鞋和赤足,不得穿黑色、棕色以外的皮鞋、涼鞋和草綠色以外的膠鞋。集會、列隊時應按照要求穿顏色一致的皮鞋。男性輔警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輔警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3、不得圍圍巾,不得外罩便服;
4、不得戴首飾、染彩發,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男性輔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蓄胡須。女性輔警不得用濃妝,披發不得過肩;
5、除駕駛機動車輛的輔警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條
著裝的輔警在公共場所應當衣著整齊。不得邊走邊吸煙、吃零食;不得袖手、搭肩、挽臂、嘻笑打鬧、席地坐臥。
兩名以上輔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時,應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一條
輔警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著裝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二條嚴禁將制式服裝贈送、轉賣或者借給非輔警人員。
第十三條非輔警人員不得著輔警制式服裝。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輔警,由市輔警支隊和輔警大隊進行糾察,情節輕微的當場教育、糾正;情節嚴重或者情節輕微但不服從檢查、糾察的,可扣留其輔警證件,并通知其所在單位,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并視情予以通報。
第十五條
輔警著裝換季時間由輔警支隊統一規定。
第十六條
輔警在辭職、辭退及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將制服交還給所在單位。
服務原則
依法辦事,執行公安機關及所在部門的各項規章制度,不和徇私,以理服人。
工作方法
1、對一般糾紛或違規情況可通過說明教育的方法解決,主要要分清事非,耐心勸導,禮貌待人。
2、對一時解決不了,又有擴大趨勢的問題,應采取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結、可緩不可以急,可順不可逆的原則,盡力勸導,耐心調解。
3、對需要治安管理處罰的,交由公安機關的民警處理,對于犯罪行為要及時予以制止,把犯罪分子抓獲、扭送到公安機關。
輔警是一個飽受爭議的職業。雖然輔警為維護我國的社會安全穩定作出了重要的貢獻,我國許多基層公安機關大多都招錄有大量輔警。但是,現實中暴露出的許多負面問題,助推了公眾對輔警的反感情緒。輔警參與警察任務對警力不足困境的解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基于現行法律規定和理論認識,輔警參與警察任務卻很難得到正名??紤]到現實中存在的執法亂象,國家立法嚴格禁止輔助警察參與執法。
理論界許多學者也反對輔警參與執法,如有學者認為,輔警只有在發現犯罪時,協助警方扭送犯罪嫌疑人這一刑訴法上規定的普通公民所享有的權力,因此要限制輔警的執法權。有學者認為輔警攝制的錄像與警察攝制的錄像資料不一樣,應當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實務部門大多也認為:“輔助力量不得參與執法辦案,不得非法著裝?!笨陀^評價,實務部門的這種認知是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因為有輔警參與警察執法的場合,在相對人不服提起救濟時,公安機關就會面臨著執法主體合法性的拷問。
根據《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基層公安機關的工作主要有刑事執法、治安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特種行業的行政許可、戶籍管理等等。鑒于現行法律規定,輔警不能參與執法活動,因此輔警對公安機關工作的參與主要集中在不直接面對相對人或與執法沒有直接關聯的內勤領域。公安機關在內勤領域對輔警的利用,雖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警力不足的困境,并可以協調出一部分警力從事執法工作。但是,鑒于這類業務的非執法性,即使是在此領域內充分利用輔警,當治安犯罪案件高發時,通過內部協調依然會面臨警力有限的困境,輔警也難以很好地轉化為輔助警察執法的力量。此外,雖然有許多基層公安機關利用輔警來協助民警參與證據搜集、違法嫌疑人看管等工作,但是在現行法律沒有修改的情況下,必然存在名不正言不順的尷尬。而如果停留于現行的法律規定,實務部門將會繼續面臨著警力不足的傳統困境。
因此,在現行編制制度難以突破的情況下,最為可取的是通過修改法律,有限度的放開輔警參與公安執法的領域,使輔警能夠在基層公安機關執法領域充分發揮作用。而德國的行政協助理論,也可以為輔警參與執法提供借鑒。行政協助是指私人作為廣義上的一種編外從屬性行政工作人員或行政輔助機關進行活動,以執行公共任務。在輔警參與的行政協助中應處理兩種關系,其一是輔警與公安機關的關系,他們是一種不具有公法勤務關系的編外的人員,是公安機關的行政工具(或曰行政助手);其二是輔警與相對人的關系,由于輔警只是按照行政機關的委托和指令實施活動,與行政相對人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其本身并不對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