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購是指股權收購,指向目標公司的股東購買股份,進而獲取目標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份,取得對目標公司的控制權。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公司法收購股權規定,希望可以提供給大家進行參考和借鑒。

1、股權收購,即以目標公司股東的全部或部分股權為收購標的收購,可以看成是股權的有價轉讓;
2、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3、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4、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等。
1、開展初步調研,確定股權收購的目的,選擇股權收購的意向目標公司,起草、洽談、簽訂股權收購框架協議;
2、對出讓方、擔保方、目標公司的重大資產、資信狀況進行盡職調查,收集相關資料;
3、組織相關專業人員進行分析、論證股權收購在經濟、法律方面的可行性,防范各種風險;
4、委托可靠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的資產及股權價值進行評估;
5、與股權出讓方的談判,簽訂股權收購協議書;
6、雙方根據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的規定,提交各自的權力機構,如:股東會就收購事宜進行審議表決。
7、收購合同生效后,雙方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資產轉移、經營管理權轉移手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依法辦理包括股東變更登記在內的工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
對于有限責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一)公開收購
它是指要約人以高于某公司股票的當前市價,向該公司所有的股東發出買入全部或一定比例股票的要約,該要約人可以是該公司原有的股東,也可以是其他公司法人(自然人)。在公開收購中,“公開出價”是一個至為關鍵的因素,對于收購公司來說在其正式公開收購要約后,只能以該要約作為購買該股票的價格,而不得在此要約有效期間內,另在公開市場上或通過私下協商的方式,購買任何其他股票。所以,要約公布之前的工作也是至為重要的。
(二)杠桿收購
又稱融資收購,是指透過目標公司的大量舉債來向股東購買公司股權的收購方式,所謂“杠桿”,是指公司通過借進資本或發行優先股而取得的金融資產。由于債權人并不要求參與日后的經營利潤,只要求固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償還,且公司支付債務利息又無需計入公司應稅收入之中,因此,那些意圖通過買賣公司股權來獲利的收購者,自然愿意選擇舉債高的融資方式,以期達到所謂的杠桿效果。其本質上是一種投機活動,它不僅是股權的轉移,而且將對目標公司的資本結構產生巨大的影響,使目標公司由一家低負債比率的公司變成一家高負債比率的公司,公司的信用級別也將隨之降低。
(三)協議收購
是指投資者在證券市場之外與目標公司的股東就轉讓股份的數量、價格等達成一致,從而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的行為。該形式適用于對國家股和法人股的收購,是我國資本市場發育尚不成熟條件下一種獨特的收購方式。其優點在于對承受能力有限的二級市場來說,協議收購帶來的沖擊和影響較小,但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由于在信息公開、機會均等、交易公正等方面皆有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國家有關部門的監管、不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